明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設置辦法
最後更新日期 :
2018-11-29
明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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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年5月10日第 903 次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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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妥適規劃推廣教育課程,依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畫查 要點」成立「辦法」,成立「明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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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委員由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進修推廣處長、各學院、系(科)、所主任擔任;並得遴選一至三位校外社會人士擔任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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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學年度),連續推舉或遴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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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進修推廣處長為本小組之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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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小組之職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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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審議本校各系(科)、所、處、室、中心各項推廣教育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之開班計畫及經費預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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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審議本校各系(科)、所、處、室、中心各項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員甄試辦法及招生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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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審議本校推廣教育其他相關事項。 |
第六條 |
本小組非有應出席人數半數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人過半數同意,不得為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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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小組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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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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