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明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設置辦法

最後更新日期 : 2018-11-29

明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設置辦法

 

                                    民國 94510日第 903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妥適規劃推廣教育課程,依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畫查

                        要點」成立「辦法」,成立「明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委員由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進修推廣處長、各學院、系(科)、所主任擔任;並得遴選一至三位校外社會人士擔任委員。

第三條

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學年度),連續推舉或遴選得連任。

第四條

進修推廣處長為本小組之召集人。

第五條

本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

審議本校各系(科)、所、處、室、中心各項推廣教育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之開班計畫及經費預算表。

 

二、

審議本校各系(科)、所、處、室、中心各項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員甄試辦法及招生簡章。

 

三、

審議本校推廣教育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小組非有應出席人數半數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人過半數同意,不得為決議。

第七條

本小組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席。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