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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

一、符合申請學雜費減免條件之進修部學生(優待身分別如下表),請自行至學校網站(行政單位→進修推廣處→表單下載)列印申請表,每學期均須重新填表申請(請務必下載進修部表格,勿使用日間部表格),並務必於規定時間前,連同相關證件正、影本及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含詳細記事】或以自然人憑證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繳至學務組,逾期恕不受理。(112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申請表繳交期限至112年10月6日止)。亦可於即日起提前繳交至進修推廣處學務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二、注意事項:

1.申請減免學費同學於減免手續完成後,請依繳費期間,自行上學校網頁(校園入口網→應用系統→繳費選課→學雜費繳款單),列印已扣除減免金額之繳費通知單,至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轉帳、信用卡繳款或至華南銀行各分行繳納現金補足差額,若有發現減免金額漏列,請立即至進修推廣處查詢。

2.身心障礙學生或子女其前一年家庭年所得未超過220萬元始得減免就學費用。延修生除身心障礙學生得申請減免(至多四年),其餘均不得申請減免學雜費。

3.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不得申請學雜費減免。

4.同一年級、學期只能申請減免一次(例如:重考生在他校曾經申請減免則該學期不得重復申辦)。

5.使用新式戶口名簿需當場上網查驗正本(影本留存、正本退還),若新式戶口名簿之資料並非最新版或未含詳細記事(非甲、丙式),則不予受理。

6.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若同時符合政府其他單位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應擇一申請行政院得所屬各部會處局署等所屬事業機構一覽表

7.暑修無學雜費減免作業,僅於正常上、下學期辦理。

優待身分別 附繳證件(請攜帶正本查驗)      ※必繳申請表
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
(減免金額:學雜費全免或減免1/2)依公費或半公費計算

一、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二、軍人遺族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含詳細記事】

四、在學期間僅需辦理一次,初次申辦者,另需繳交印章。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減免金額:依教育部核定)

一、撫卹令、撫卹金證書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二、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含詳細記事】

三、在學期間僅需辦理一次,初次申辦者,另需繳交印章。

現役軍人子女

(減免金額:學費之3/10

 

一、初次申請:申請表、軍人身分證影本(需由就職單位加蓋在職證明章)、軍眷補給證影本。

二、第二次()以後申請者:每學期需繳交現役軍人之在職證明。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含詳細記事】
殘障學生暨殘障人士子女
(減免金額:依程度分為學雜費全免、減免7/10、減免4/10

一、殘障手冊影本。

二、無殘障手冊,但經鑑輔會鑑定為學習障礙者,請檢附鑑輔會證明文件(檢視正本)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籍謄本(含父、母、配偶及學生)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含詳細記事】

四、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列計該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低收入戶子女
(減免金額:學雜費全免)

一、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低收入戶卡影本,備註欄內需註明減免學生姓名。

二、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含詳細記事】
原住民學生
(減免金額:依教育部核定)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含詳細記事】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減免金額:學雜費之6/10

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含詳細記事】

二、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公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子女
(減免金額:學雜費之6/10

一、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低收入戶卡影本,備註欄內需註明減免
學生姓名。

二、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含詳細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