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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2學期「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4-07
產攜班(進修部、機械四甲、電機四甲及電機四乙)同學,符合資格者於4月17日前至進修推廣處辦理補助。
(一)109學年度第2學期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弱勢學生補助每名新臺幣2萬元助學金,該計畫弱勢學生資格如下:
1、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貴校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並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2、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未逾70萬元,其計算方式比照「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如下:
(1)學生未婚者: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其他特殊條件:上開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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