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助學
◢112學年度進修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一、補助金額: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級距) |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
換算上、下學期必須修習學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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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新台幣(以下同)30萬以下 |
35,000元 |
27學分 |
第二級 |
超過30萬至40萬以下 |
27,000元 |
21學分 |
第三級 |
超過40萬至50萬以下 |
22,000元 |
17學分 |
第四級 |
超過50萬至60萬以下 |
17,000元 |
14學分 |
第五級 |
超過60萬至70萬以下 |
12,000元 |
10學分 |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本校學籍(不含延修、重修及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ㄧ者:
1.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並應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造冊報教育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二)前開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三)若未婚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補助範圍:
(一)補助範圍包含學年度學分費等費用,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休、退或開除學籍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未完成上學期學業者(如休、退或開除學籍),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過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已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他校就讀者,由轉入學校核發〈請學生主動告知新學校承辦單位要求轉移案件〉。
3.已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四、作業方式:(每學年度申辦一次)
(一)每年10月15日前,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舊生須附111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新生免附),填寫申請表及切結書,向進修部學務組申請(逾期或證件不齊全者恕無法受理)。
(二)受理申請案件,先由學務組初步查核後,於10月31日前登錄教育部平臺,並送財政部查核學生家庭年所得及是否符合輔助標準。
(三)學務組依教育部查核結果,公告於學校網頁及公告欄(公告時間約在11月20日後),並於下學期註冊繳費通知單上,先行扣除補助額度,若補助額度大於學分費,餘額另退個人郵局帳戶,但最多僅補助學年度上、下學期所修學分數。
(四)對查核結果如有疑義,應在12月2日前持相關佐證資料至學務組更正。
五、限制條件:
(一)該學年度(含上、下學期)實際繳納的學分費如低於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的數額(四年級同學請特別注意)。
(二)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助學金。(弱勢助學每學年辦理一次,均為10月15日前申請,合格者下學期補助,請同學們應衡量有利條件擇一項辦理)。
(三)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四)若同時於上學期申請弱勢助學及就學貸款者,依補助款級別扣除下學期學雜費後,若有餘額,必須繳回臺灣銀行,避免造成溢貸情形。
六、注意事項:使用新式戶口名簿需當場上網查驗正本(影本留存、正本退還),若新式戶口名簿之資料並非最新版或未含詳細記事(非甲、丙式),則不予受理。
註1:請於"下載專區"下載本學年度最新申請表格,檢附相關資料,儘早申請,申請時限至10月15日,逾時不候。
註2:如有疑問請電(02)29089899轉2253進修推廣處學務組楊先生洽詢。112學年度弱勢助學補助,會主動在第 2學期繳費單上扣除應補助額度,如有餘額將於註冊後退至個人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