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獎懲規定 |
97年06月12日校務會議編訂
108年11月06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敦品勵學,奮發向上,培養榮譽感責任心,以樹立優良校風,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獎勵、懲罰種類區分如下:
一、獎勵:嘉獎、小功、大功、特別獎勵(獎狀、獎章、獎牌、獎品、獎金)。
二、懲罰:勞動服務、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第三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獎勵:
一、服務公勤、熱心負責,有具體事實者。
二、參加課外活動 ,表現良好者。
三、拾物(金)不昧,誠信可風者。
四、參加校內各項比賽成績第二至六名者。
五、依本校「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獎勵辦法」,應予以嘉獎獎勵者。
六、擔任學校各類幹部表現良好者。
七、工讀實習前協助聯繫面試分發相關作業、工讀實習期間擔任小組長者。
八、依本校「學生專業技術證照獎勵辦法」,應予以嘉獎獎勵者。
九、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定,應予記嘉獎者。
第四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小功獎勵:
一、輔導同學課業、生活,特具績效者。
二、依本校「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獎勵辦法」,應予以小功獎勵者。
三、參加校內各類比賽榮獲第一名者。
四、參加縣市級體育比賽,獲得前三名者。
五、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第四至第八名者。
六、工讀實務實習期間,表現優異獲實習公司部門主管推薦者。
七、擔任學校各類幹部表現優異者。
八、依本校「學生專業技術證照獎勵辦法」,應予以小功獎勵者。
九、拾金(物)不昧,誠信可風者。
十、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定應予記小功者。
第五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大功獎勵:
一、響應推行學校重要政策,有特殊優異表現者。
二、提供建設性之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三、創造發明或發表有價值之學術論文,因而增進校譽者。
四、依本校「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獎勵辦法」,應予以大功獎勵者。
五、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前三名為校爭光者。
六、擔任學生幹部績效特優,對樹立優良校風著有貢獻者。
七、依本校「學生專業技術證照獎勵辦法」,應予以大功獎勵者。
八、其他優良事蹟,經簽請校長核定應予記大功者。
第六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大功獎勵外,得另予特別獎勵(獎品、獎狀、獎章、獎金)或公開表揚:
一、冒險犯難、捨己為人、堪為表率者。
二、在學期間寫作、編著、或譯述有價值之作品,有益於國家、社會者。
三、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保持全勤者。
四、參加國際性比賽獲獎者。
五、其他特別優良事蹟,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應予特別獎勵者。
第七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勞動服務二小時處分:
一、朝會無故未到者。
二、校園內穿著拖鞋者。
三、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八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處分:
一、不按規定辦理校內各項手續者。
二、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請假手續者。
三、在公共場所或寢室內喧嘩干擾他人,經勸阻無效者。
四、言行粗暴或對同學施以無禮行為者。
五、無故不接受依法應為之身體檢查者。
六、將寢室門上玻璃遮蓋,經勸阻無效者。
七、未經核准擅自住宿舍者。
八、未經允許在宿舍飼養寵物者或使用未經允許之電器者。
九、校內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十、違反機車棚停放規定或無證停放於機車棚者。
十一、受懲處之勞動服務逾期未完成者。
十二、涉及性騷擾案件,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建議予以申誡處分者。
十三、工讀實務實習期間未如期繳交每月聯繫表、發生問題未與輔導老師聯繫,經輔導老師認定應予申誡處分者。
十四、擔任各級幹部或工讀生期間未盡職責,情節輕微者。
十五、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九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小過處分。
一、不服師長糾正或對師長有不禮貌行為者。
二、損壞設施或佔用公物,不如期賠償或歸還者。
三、重要集會、活動無故不到者。
四、擾亂校園秩序或上課(集會)秩序者,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五、攜帶或收藏易燃物或違禁品者。
六、有欺騙行為者。
七、學生在校內吸煙、喝酒、嚼食檳榔者。
八、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者。
九、不假外(出)宿或逾假不歸者。
十、晚點名無故未到者。
十一、未經核准私帶校外人士或異性進入學生寢室者。
十二、未經核准在學校內騎乘機車者。
十三、涉及性騷擾案件,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建議予以小過處分者。
十四、工讀實務實習期間違反「大學部工讀實務實習作業規範」之轉換實習單位程序,以及未依規定期間繳交工讀實務實習報告者。
十五、擔任各級幹部或工讀生期間未盡職責,情節嚴重者。
十六、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十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大過處分。
一、冒用、假借、塗改、偽造文書、證件或借與他人使用己有證件致妨礙他人權益者。
二、冒用師生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篡改學校系統資料者。
三、利用電腦網路散佈不實謠言、不雅文字、圖片,而污辱損人名譽者。
四、侵犯他人智慧財産權,經媒體及司法單位舉發者,造成他人損害慘重及影響校譽者。
五、各種考試舞弊者。
六、欺侮同學傷害他人身體健康或相互鬥毆者。
七、涉及金錢之賭博行為、使用賭具(麻將、天九牌等)、酗酒滋事者。
八、故意損毀破壞校園公物、圖書館書籍或教學設備者。
九、因行為過失引起爆炸、火警等公共危險事件者。
十、以言語、肢體動作、文字、圖畫等各種形式,侮辱師長者。
十一、攜帶兇器(含刀、棒、鐵器等)來校者或儲放危險物品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十二、未經核准私帶校內外人士留宿者。
十三、涉及性騷擾案件,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建議予以大過處分者。
十四、工讀實務實習期間擅自離職,以及因個人疏失造成實習單位嚴重損失,經簽請校長核定記大過處分者。
十五、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處分。
一、聚眾滋事鬥毆者。
二、毆打他人成傷者。
三、惡意批評攻訐學校或侮辱、要脅師長者。
四、在校期間,功過相抵滿兩大過兩小過者。
五、涉及性騷擾案件,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建議予以定期察看者。
六、工讀實務實習期間怠工、不服輔導老師或實習單位人員合理教導且屢勸不聽、連續累計三天曠職及未遵守安全衛生規定遭實習單位退訓,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予以定期察看處分者。
七、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處分。
一、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二、全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三、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累積滿三大過者。
四、經辦團體事務有舞弊侵佔之行為者。
五、犯竊盜、勒索行為者。
六、在校外酗酒、鬧事、打架,嚴重影響校譽者。
七、濫用管制藥物及各級毒品者。
八、有性侵害行為者,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建議予以退學處分者。
九、工讀實務實習期間未遵守主管指示,故意破壞導致建教公司嚴重損失或人員傷害,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應予退學處分者。
十、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一、參加非法組織(幫派)或參與其活動者。
二、違犯國家刑事,經法院判刑確定而未獲緩刑者。
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件入學者。
四、入學後經發現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
第十四條 獎懲核定權責:
一、嘉獎、申誡:由生輔組長核定。
二、小功、小過:簽請學務長核定。
三、大功、特別獎勵、大過:簽請校長核定。
四、定期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
第十五條 定期察看學生處理規定應按下列各款辦理:
一、定期察看必須填具切結書,並由該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簽章切結知悉相關規定。
二、定期察看期間之學期操行成績最高以六十分計算。
三、定期察看如有記小過者即退學,申誡累計亦同。
四、定期察看時間以二學期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學生獎懲委員會訂定其定期察看期限。
五、定期察看滿二學期能改過遷善表現良好者,得提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撤銷其定期察看處分。
六、定期察看期間學生之獎勵照規定予以記錄,俟定期察看撤銷後,准予追認之。
七、定期察看撤銷之後,如無獎勵者,仍保持兩大過兩小過之處分記錄。
八、定期察看撤銷之後,其操行成績恢復八十二分之基準。
第十六條 為激發學生改過遷善,凡學生違規受大過以下處分,得依本校「學生自省、自勵改過銷過實施辦法」申請銷過。
第十七條 學生遭受處分後若有不服,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向學生輔導組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學務會議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訂時亦同。